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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1日    浏览次数:2302    字号:T|T

鄂建文〔2016〕7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由省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细化,并启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严格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执行,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不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不分等级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

三、从2016年12月1日起,凡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国内业绩,不予认可。境外、国外业绩仍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规定审查。

四、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企业可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企业在外省完成的既有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未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应先完成企业信息入库手续,再进行业绩补录。

五、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六大环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需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备查。

六、企业完成业绩信息填报后,根据项目管辖权限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信息与所填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即可入库。凡经补录审核入库的项目业绩即可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七、企业在补录业绩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录入信息是否正确,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不得篡改业绩指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企业进行补录,要坚持原则,按照“谁核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予以追责,严肃处理。所有补录的业绩信息,一旦核对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将前五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十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本次业绩补录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主要针对建筑业企业补录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其他专业的总承包业绩和专业承包业绩可暂不补录。本次业绩补录结束后,省厅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任何既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请相关企业及时开展业绩补录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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