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装饰装修过程中燃气设施安装、改造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装饰装修企业及装修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从事燃气设施安装、改装、维修和拆除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企业可向市住建委城建科申请相关资质;
三、推荐使用新型安全的防脱落燃气金属波纹软管,逐步淘汰传统橡胶软管,但不得强制安装。
宜昌市城市节约用水和燃气管理办公室
宜昌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