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2014〕15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等法规、规范要求,现就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砌块进场检验制度
砌块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的主要内容为:
1、砌块的品种、规格、等级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砌块生产厂家是否取得《宜昌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备案证》;
4、砌块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是否合格。
砌块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1、砌块复验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取样员和见证员应持证上岗。
2、砌块干密度和抗压强度的复验应按以下规则进行抽样: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以10000块为一批,不足10000块亦为一批。用于干密度和强度级别检验的砌块应从尺寸偏差和外观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抽取砌块的数量为6块。取样时,应在样品上明确标明砌块发气方向。
3、砌块其他性能参数的复验,抽样规则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4、见证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并作好见证记录。
5、取样员应在见证员的见证下将所抽取的砌块样品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检验委托单(见附件)由送检单位填写,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字。复验的物理力学性能参数至少应包括干密度和抗压强度两个指标,且干密度和抗压强度必须同时委托检测。
三、切实规范砌块质量检测工作
1、禁止检测机构接收已加工好的砌块检测试件。
2、检测机构在受理砌块质量检测委托时,应认真核对取样员和见证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委托单信息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委托检测的参数是否满足要求,砌块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不得按见证取样检测受理。
3、检测机构对接收的砌块样品应按《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 11969)规定的方法制作检测试件。
4、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砌块质量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对检测中发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加强砌块质量检测监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砌块质量检测工作,加大砌块质量检测监管力度,对在砌块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