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文〔2015〕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4]48号),为全面加强城区范围内(夷陵区除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促进城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住建委决定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及工作内容
按照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2015年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扬尘治理方案报批、设置有效冲洗设施、裸露黄土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市政工程配备洒水车等防尘措施,力争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治理。
二、专项行动安排
(一)时间安排。从4月20日至6月30日,实现在建工地扬尘治理100%达标。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实施。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三)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市住建委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猇亭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扬尘整治工作,市住建委将对进展情况进行督察。
市住建委分别成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土石方工地、商品砼搅拌站四个专项检查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商品砼站进行全面检查。
市政、房建及土石方工程检查组将根据检查打分表(见附件)要求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砼搅拌站检查组按照《宜昌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未形成封闭围挡或围挡标准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有效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带泥上路;工地扬尘超标准排放等不达标的施工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扬尘治理不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同时将不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开。凡是因为扬尘防治不力而被停工、通报、处罚的项目,一律取消评优资格,承担该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一律不得参加优强企业的评选,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一律不得参加优秀项目管理人员的评选。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与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检查,形成联动机制,强化扬尘整治的力度。联合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行现场监测和数据采集,联合城管、公安部门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及渣土运输漏撒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执法。
(五) 建立扬尘治理长效机制。一是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监制度。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相关责任单位必须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责任书》,并提交“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必须涵盖施工扬尘治理设施、人员投入计划。
二是单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4月20日起,新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将其列入投资估算、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中。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在技术措施费中按项单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条款中载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及标准。投标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在投标函中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条款予以承诺。
本次整治范围内已开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就实际发生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磋商一致后支付。
附件 :(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检查打分表.doc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