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建筑装饰网! 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文件通知 > 阅览详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6日    浏览次数:2628    字号:T|T

鄂建办[2015]8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预防模板脚手架坍塌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高大模板工程坍塌事故,现就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管理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负责施工。现场直接参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拆)作业人员应具有一定施工经验,且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架子工)。

二、规范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要求,由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施工专项方案(专业承包企业可参与编制工作),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签批后报项目总监审批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方案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方案应符合现场施工条件,内容完整可靠。凡涉及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完整、主要材料参数取值不真实、构造措施不完备或不正确、设计验算不正确、设计图纸不完整、现场条件与方案严重不符等情况,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不予通过,方案修订后必须重新进行专家论证,且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重新签字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全面落实施工专项方案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按照专项方案进行详细交底,并在作业现场挂牌公示搭设参数(模架体系、架体搭设高度、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剪刀撑、扫地杆设置方式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检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质量,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实施旁站监理。混凝土浇筑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施工验收,核实并抽查材料性能、施工质量、架体基础可靠性,对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撑的梁底扣件应进行100%紧固力矩检查,检查后形成验收文件。经过专家论证的,验收时应请论证专家到场核验方案落实情况。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验收时间、参加人员、施工情况等应在砼浇筑前,书面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备案。混凝土浇筑中,必须专人全程监测模板支撑体系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混凝土浇筑。

四、严格控制支撑系统材料质量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必须符合设计方案及相关规范要求,使用合格的钢管、扣件及其他类型的承重杆件、连接件、安全网等材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入现场的钢管、扣件及其他类型的承重杆件、连接件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无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脚手架系统,一律不得用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出现多种脚手架体系混用的,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五、进一步加大施工安全管理力度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参与专家论证会议,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拒不停工整改的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要制定针对性的监理工作规划,审查把关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专项方案,参与施工验收,严格巡视检查模板支撑的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过程安全生产情况,对未按方案和规范施工的及时停工并责令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向建设单位报告,问题严重的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的要求,严格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管理、方案管理、验收管理和施工过程管理,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负总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专项方案审核论证、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的监督,结合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编制、审核、审批,不严格验收或不执行专家参与验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质量,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等现象。凡发现企业、项目及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及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的要求从严处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56

上一篇:关于转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庆祝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成立30周年全国住宅装修行业总结表彰系列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形象标识(LOGO)征集评选结果的公告






信息公开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监督动态   |   装修技术   |   会员中心   |   建材家居   |   互动专区
Copyright © 2015 宜昌建筑装饰网.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 鄂ICP备19004466号-4
服务热线:0717-6448910 地 址:宜昌市夷陵大道135号昭君花园商住楼5楼 运营维护:华一天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