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装协[2015]1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体行为,确保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使用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时,宜委托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修。
二、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装修时,应对其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行业评价及已完工程项目等综合考察后确定。
三、装修人应与装修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装修合同内容除具备必要合同条件外,还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量计算应以现场实测实量建筑尺寸为基础计算;
(二)主要材料应明确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级及供货方式等;
(三)主要装修项目施工工艺及详细做法,如地面砖楼面包括30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结合层、砖背面刮水泥浆粘贴地面砖、1:1水泥砂浆或勾缝剂勾平缝等。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
(五)保修责任、内容和期限等。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
(六)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双方协商、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四、装修人在装修前应主动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现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和物业管理责任。
五、为确保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装修人或装修企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改变原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在装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的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说明(含主要材料、工艺做法等)、平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如卫生间防水、地面做法等)等,并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不得违反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防火、消防规范。
八、装修企业应提高房屋结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会同装修人共同做好装修前实测实量工作,如结构尺寸、抹灰面平整度、阴阳角垂直度、厨卫防水等;严格遵守施工工艺流程,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做好隐蔽验收、竣工验收,以及质量保修书、竣工图(含管线等隐蔽工程)等交接工作。
九、装修企业施工现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重点加强现场防火工作,对临边及高空作业等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不得在物业规定时间外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倡导绿色施工,研究预拌砂浆在装修中的应用,逐步推行装修材料工厂化加工制作。
十、装修企业应探索建立设计、施工人员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