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2015〕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相关规定,对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程序作如下调整:
一、市住建委统一管理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工作,招投标环节不再核查纸质信用信息登记证。
二、开标:
评标办法中采用投标人诚信记录作为评审因素的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宜昌建设网“诚信住建信息公开专栏” (以下简称“诚信专栏”)查询投标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及分值情况。初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且未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诚信等级认定为B级,诚信分值计为80分。
将项目负责人列入评标办法评审因素的工程,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和“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并将查询结果进行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三、中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拟中标企业将企业及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读取相关信息。初次入宜企业还需在我市监管系统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市住建委其他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