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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6日    浏览次数:2976    字号:T|T

宜装协[2016]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我市装饰装修企业诚信建设,经研究决定我会于今年正式启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我会起草的《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月2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会。

联系人:王晓敏 方慧娟

电话:0717-6448910

QQ:453750961019970447

附件:《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

              2016年2月26日


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诚信建设,完善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信用体系,为市民选择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提供可信参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具有宜昌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资格并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公共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评分制,具体评分办法及提供资料详见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5A、4A、3A三个级别。

5A级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评价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该级别企业数量宜控制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总量的15%以内;

4A级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评价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该级别企业数量宜控制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总量的60%以内;

3A级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该级别企业数量宜控制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总量的25%以内;

60分以下企业无级。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为无信用等级住宅装饰装修企业:

1、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2、参评年度内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破坏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违规装修行为被行政处罚达两起以上的;

3、参评年度内企业所承揽的住宅装饰装修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4、参评年度内拖欠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群体事件的;

5、参评年度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6、参评年度内企业被工商、税务、住建委等行业主管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  外地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附表)所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定级,但企业业绩只计算其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接的工程。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1、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

2、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文件;

3、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4、协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

5、其它相关信用评价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装饰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及媒体监督下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程序为:

1、秘书处组织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2、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做好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信用评价相关资料报秘书处。

3、秘书处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小组,按照“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评价及打分。评价小组成员由媒体代表、行业专家、业主代表组成。

4、对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评价及打分工作完成后,秘书处汇总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评价分数,将初评分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会员单位质询。公示期满后报会长办公会表决。

5、会长办公室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等级。

7、秘书处将最终评价结果(参评企业等级及当年十强装饰企业)在“宜昌建筑装饰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由协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及十强企业奖牌。 

第十二条  参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市场清出、表彰评优、媒体推介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第十四条  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原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须于合并(或者分立)批准后,重新申请评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降级处理为动态管理,具体降级情形详见《宜昌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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