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排查与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市建筑装饰协会,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编制了《宜昌市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排查与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开展有关工作。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3月29日
附件
宜昌市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防火性能排查与评估技术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的排查与评估工作。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办公、医疗、商业等公共建筑。
二、工作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执行。
三、责任体系
(一)既有高层民用建筑业主是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排查与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建筑节能专项材料燃烧性能参数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实施,业主履行监督责任。
(二)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排查与评估指导工作。
四、实施要求
建筑业主或专业服务单位按照本《指引》,开展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排查与评估,经排查判定需技术评估的,应委托具备建筑节能专项材料燃烧性能参数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取样检测,并实施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技术难度超出检测机构能力范围的,可以委托建筑设计单位实施安全评估。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实施排查、评估,并对出具的排查、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防火性能安全排查
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安全排查分信息核查判定、现场测试判定两个阶段进行,并填写《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现场排查表》(附件1)。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汇总信息后,及时归集到宜昌市房屋建筑管理信息系统。
(一)信息核查判定阶段
核查判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信息:
1.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名称、详细地址、建筑高度及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用途、竣工时间等信息。
2.外墙外保温标识牌。核查建筑主入口及周边显著位置是否按消防救援部门要求设置“一楼一牌”,即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风险提示牌、建造信息公告牌。
3.工程资料与实物。查阅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资料,现场核对工程实物与工程资料明确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饰面层(保护层)类型、保温材料种类是否一致。
若工程资料齐全,工程实物与工程资料一致,且外墙外保温系统无大面积(单面墙面积占比1%以上)开裂、空鼓、脱落等缺陷的,可免予进一步排查和评估。
(二)现场测试判定阶段
无法查阅完整的工程资料,或者工程实物与工程资料不一致且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大面积开裂、空鼓、脱落等缺陷的,应开展现场测试,按照现场测试流程与判断规则(附件2)实施。现场测试判定结果,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等级的,可免予防火性能技术评估。无设计文件的,暂时按照现行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技术要点(附件3)进行判定。
六、防火性能技术评估
防火性能技术评估工作包括取样检测、安全评估两项工作。经现场测试判定,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设计文件等级要求的(无设计文件,低于现行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技术要求的),或者存在大面积开裂、空鼓、脱落等缺陷且非A级的,或需要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均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取样检测与安全评估。
(一)取样检测工作
1.检测要求。执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6-2007)》和《塑料 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 第2部分:室温试验(GB/T 2406.2-2009)》标准。每种保温材料均应取样检测,取样检测后应及时恢复取样部位。
2.检测判定。检测指标可仅包含可燃性试验、氧指数(OI)两项,无需开展单体燃烧等其他试验。检测报告需明确试样的燃烧性能等级,并注明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无设计文件的,暂时按照现行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技术要点进行判定)。
(二)安全评估工作
安全评估机构应根据取样检测报告,结合工程资料、现场排查情况等,兼顾不同时期国家设计标准的更迭要求,以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可能降效等因素,开展防火性能安全评估,出具防火性能安全评估报告(附件4)。
七、隐患处置
经排查与评估,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业主应组织分类处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 5 年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隐患,由对应责任参建单位负责治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质保期届满的,由建筑业主共同承担治理责任,可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国有的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等房屋的隐患,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组织拟定维修方案,实施隐患治理并组织验收。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隐患的,应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其中,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治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实施维修。严重安全隐患情形包括: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标准等级的,或者单面墙开裂、空鼓、脱落等面积占比1%以上的。
八、附则
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既有非高层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排查与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在试行期间,若上级部门发布实施新标准规范的,从其规定。
附件:1.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现场排查表
2.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现场测试流程与判断规则
3.现行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技术要点
4.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安全评估报告
【附件下载】:宜昌市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排查与评估技术指引(试行)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