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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标    题:  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
发布时间:  2016-3-14 11:30:38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投诉内容 :  位于西陵区某小区1003室业主私自将走廊公摊部分建成储藏室,请有关部门及时制止。
回复解答: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工作人员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并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核实该栋房屋为11层框架结构,房屋装修人在装修过程中将进户门外公共走道室外墙上的窗下墙拆除,其尺寸为800mm×850mm×240mm,并拆除一扇公共外窗,外伸两根工字钢,拟改为储藏室。
处理意见:工作人员现场未发现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针对装修人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及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行为,建议转交城管部门处理,其依据如下: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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