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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4日    浏览次数:2352    字号:T|T

宜市住建文〔2016〕4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质检局、环保局《关于做好在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所指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浆是指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二、2016年10月1日起,宜昌城区(含夷陵区)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三、自2017年3月1日起,宜昌城区(含夷陵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四、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并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进行应用。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对使用预拌砂浆作出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施工图及设计文件预拌砂浆标注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当参照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应按批次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现场检验和见证取样复验,并按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划、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取得相关企业证书,并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中有关绿色生产的基本规定组织生产。要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企业内部试验室,并配备满足实验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砂、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基本性能和预拌砂浆稠度、凝结时间和强度的检测能力。要加强原材料进厂复检,保证所有原材料复检合格后使用,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要加强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按规定向需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
  六、市标准定额站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加强管理,并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评奖、评优活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建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确实无法采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八、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引导预拌砂浆良性发展,制定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 本通知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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