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4〕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时间。
三、设计单位负责责任标牌的设计,标牌材料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850 mm,高不小于550mm。文字应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颜色根据所选材料确定,可采用黑色或红色,应便于识别。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责任标牌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住宅工程设置在单元入口外墙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四、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制作,施工单位安装。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应对责任标牌安装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五、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标牌进行管理和维护。
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责任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责任标牌或责任标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