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物料堆放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其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一)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城管、住建等部门的要求,对扬尘污染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三)住建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备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等工程施工和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投诉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扬尘污染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程序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二)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四)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硬质围挡;各类管线铺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硬质路栏;其余设置1.8米以上硬质围挡。
(二)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
(三)土方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对作业处进行覆盖处理。
(四)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及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应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六)建筑垃圾等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超过一周的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定期喷水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或水蚀迁移。
(七)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不得凌空抛撒。
(八)施工工地应设置洗车平台,完善与之配套的排水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土粘带,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九)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十)施工期间需使用混凝土时,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应尽量采用石材、木制等成品或半成品,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石材、木制品切割所造成的扬尘污染。
第九条建筑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拆除作业时,应配合加压洒水,抑制扬尘飞散。拆除工程尽可能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二)建筑拆除应设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三)拆除作业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定期进行洒水处理。若建设单位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应对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条运输装卸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和城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使。提倡夜间运输。
(二)运输车辆应进行密闭化改装,实施平车装载。
(三)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物料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渣土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四)渣土运输车辆按照城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实施渣土运输动态监管。
(五)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
(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七)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洒水降尘或者冲洗至少2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洒水清扫(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四)生活垃圾转运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第十二条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力达到四级及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在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及时进行覆盖。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铺装。
(四)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不包括道路绿化),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施工场所按第八条要求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裸露泥地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各区人民政府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等责任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相关管养部门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货场、渣场等物料堆场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
(二)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视情况可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三)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应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
(四)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码头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应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在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废弃物堆,减少风蚀起尘。
第十五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强化防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管,落实防治责任,切实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市城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和通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环保等部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诚信管理和黑名单制度,推进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将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纳入本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市住建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城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住建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园林绿化、房屋征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应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夷陵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