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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的通知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    浏览次数:2101    字号:T|T

宜市建〔2008〕97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宜昌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已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宜昌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宜昌市建委建筑管理科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建筑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

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墙体材料的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审批、审核、初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建管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许可职权(10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审核、初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监理企业资质审核(初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法》第七条

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令)第四条

建管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2项)

1、建筑业10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对施工、监理企业、造价、招投标代理、检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管科(建筑业协会)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备案职权(3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跨省、市、县承接工程质量检测的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管科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监察职权(5项)

1、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6、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行贿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宜昌市建委建管科科长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建筑业管理科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严格执法的自觉性;

三、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四、经常检查本科室和本行业执法情况,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宜昌市建委建管科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二、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执法准确、合法;

三、及时发现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建委勘察设计科执法责任制

一、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

二、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申报以及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申报工作;

    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

六、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规范;

七、参与全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管理工作;

八、管理和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对违反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勘察设计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许可职权(6项)

1、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核(初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审核(初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5、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初审)

《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  

6、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审核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9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6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3、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4、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7、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十条

8、对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监督管理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科具体行使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监察职权(60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4、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5、发包方(委托方)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6、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7、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9、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0、无资质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1、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2、建设单位指使承接方违反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3、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14、建设单位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15、勘察设计委托方违反国家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6、勘察设计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印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7、勘察设计单位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再委托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8、承接方使用或者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19、承接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或者私下聘用人员从事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0、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21、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23、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规从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4、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2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7、勘察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8、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9、建设项目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0、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3、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中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5、勘察设计招标人违反法定招标程序进行招标:(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36、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37、勘察设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38、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3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过程中违法行为:(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40、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41、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2、未按规定编制抗震规划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43、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44、房屋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5、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46、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47、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8、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9、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0、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装置等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1、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2、未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53、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4、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5、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6、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57、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58、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59、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从业行为:(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0、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备案职权(7项)

1、跨省、市、县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备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3、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备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4、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5、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备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6、招标人自行组织的设计招标备案和委托招标的备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7、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宜昌市建委勘察设计科科长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勘察设计科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

四、经常检查本科室行政执法情况,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宜昌市建委勘察设计科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加强勘察设计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执法公正、合法。

三、及时发现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建委城市建设科(市节水办)执法责任制

一、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

二、负责房地产业、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综合开发工作;

三、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

四、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对违反房地产业开发、城市供水、节水、供气、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监察;

城市建设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许可职权(6项)

1、   三级及其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11条

2、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暂定资质等级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条

3、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5、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6、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城市建设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6项)

1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6、3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条

2、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4、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十条

5、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6、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监督检查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科具体行使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察职权(46项)

1、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5条

2、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5条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1条

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1条

5、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2条

6、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未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3条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4条

8、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9、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或者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 

10、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1、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12、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13、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4、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15、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16、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17、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18、未按规定缴纳水费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9、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0、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21、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2、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3、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24、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25、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26、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27、建设单位擅自改动城市燃气设施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9、燃气供应企业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0、城市燃气供应企业违规经营影响供气安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1、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2、阻挠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安装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3、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或者变更地址和名称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4、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手则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35、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6、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影响供气安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38、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39、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40、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4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4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4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4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城市建设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备案职权(3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条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条; 

3、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1条; 

宜昌市建委城市建设科科长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城市建设科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城市建设、房地产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

四、经常检查本科室行政执法情况,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宜昌市建委城市建设科(市节水办)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城市建设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加强城市建设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执法公正、合法。

三、及时发现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建委村镇建设科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拟定和实施;

二、指导各县(市)及乡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审和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全市小城镇和村镇建设的试点,指导文明城镇建设和村镇综合开发;

四、指导县(市)市容环卫、风景园林绿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县(市)供水、燃气行业管理;

六、负责县(市)城镇乡村建设的统计工作。

村镇建设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许可职权(4项)

1、县(市)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2、县(市)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4、县(市)省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审批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村镇建设科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4项)

1、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2、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十条

3、县(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4、县(市)省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村镇建设科具体行使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察职权(1项)

县(市)未经批准新建城市燃气项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宜昌市建委村镇建设科科长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村镇建设科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

四、经常检查本科室和行业行政执法情况,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宜昌市建委村镇建设科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村镇建设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 、加强村镇建设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执法公正、合法。

三、及时发现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责任制

一、受市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组织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砼生产企业质量监督管理;

五、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受理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

六、向市建委报告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受委托监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4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3、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预拌砼生产企业质量监督管理

市建委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建[2006]138号)第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89项):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2、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3、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5、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8、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9、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

10、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1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12、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1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14、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5、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6、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建材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19、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0、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23、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24、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25、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26、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8、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2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0、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1、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2、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的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3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3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3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36、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37、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3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39、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40、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4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42、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4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4、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45、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46、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4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48、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49、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50、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51、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52、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5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5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5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56、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58、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9、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6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61、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承接工程施工业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62、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6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64、施工现场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65、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66、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

6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68、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69、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70、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71、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

72、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73、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7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75、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76、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7、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8、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79、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80、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81、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82、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83、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84、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85、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86、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7、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88、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89、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备案职权(4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2、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一条

3、依法批准开工的项目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4、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执法责任

一、负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全面工作;

二、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不断建立和健全监督站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执法的合法性。

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及时、认真办案,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宜昌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贯彻执行站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汇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五、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行风。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执法责任制 

一、受市建委的委托,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查;

二、具体受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投诉、查实和督办偿还工作,预防和制止新的拖欠。

市场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1项)

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承发包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场站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12项):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建筑业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6、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二条(四)

9、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0、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1、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2、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宜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站长执法责任

一、负责站内的全面工作,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建立和健全市场站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建设监察执法的合法性。

宜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行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及时、认真办案,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宜昌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站各项管理制度和执法工作流程,及时汇报监察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五、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站风。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执法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标准,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二、 承办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工程造价信息的编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指数;

三、 承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审查、发证和年检工作;

五、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六、 负责对建设工程定额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答疑。

造价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4项)

1、建设工程承发包造价计价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业务活动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检查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应用软件监督管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造价站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15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咨询业务不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1、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2、未办理变更注册继续执业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3、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执业印章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4、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档案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造价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备案职权(2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执法责任

一、负责造价管理站的全面工作;

二、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不断建立和健全站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执法的合法性。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及时、认真办案,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宜昌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贯彻执行造价站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汇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五、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行风。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执法责任制 

一、受市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组织安排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具体负责对全市建设系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五、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和复核申请;

六、及时向建委报告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状况和行政监督情况。

招标办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2项)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

2、评标专家管理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48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2、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6、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10、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1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1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14、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1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

1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17、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二)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8、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9、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2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2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2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2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26、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2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七项

2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八项

29、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九项

30、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31、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32、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3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3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35、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3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37、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38、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3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40、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41、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4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4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44、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45、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4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8、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招标办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备案职权(4项)

1、投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

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执法责任

一、负责市招标办的全面工作;

二、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不断建立和健全招标办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执法的合法性。

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及时、认真办案,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宜昌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贯彻执行招标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汇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五、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行风。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全市三十万元以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核准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

三、负责全市与装饰装修有关的其他工作等。

装饰办具体行使以下行政许可职权(2项)  

1、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和验收核准

《建筑法》第七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27条

2、室内装饰环保安全审批

《建筑法》第七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28条

装饰办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1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条

装饰办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6项)

1、未取得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为规避办理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工程监理单位与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6、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装饰办主任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市装饰办的全面工作;

二、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不断建立和健全装饰办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执法的合法性。

装饰办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加强建筑装饰装修业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执法公正、合法。

三、及时、认真办案,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宜昌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及时汇报和反映建筑装饰装修执法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五、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行风。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散(墙)办公室执法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

三、按规定组织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中出现的问题;

市散(墙)办公室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1项)

违反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五条、《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散(墙)办公室主任执法责任

一、负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二、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

三、不断建立和健全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执法的合法性。

市散(墙)办公室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汇报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四、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行风。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宜昌市城建档案馆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城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区城建档案的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城建档案馆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检查职权(1项)

建设工程(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建档案馆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1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馆长执法责任制

一、负责市城建档案馆的全面工作;

二、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不断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馆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四、监督检查本馆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执法的合法性。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加强城建档案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执法公正、合法。

三、及时、认真办案,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宜昌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及时汇报和反映城建档案执法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五、公正廉洁,严格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行风。

执法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本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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