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文〔2014〕62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宜昌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设工程规模逐年倍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特别是夜间施工扰民问题反映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噪音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噪音污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6:00在居民区、文教区以及科研、疗养等特殊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凡属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持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提前一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及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二、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审查后实施。施工方案中应有防尘和噪音控制章节,凡易产生噪音的施工机具及工艺环节,应制定控制噪音的专项方案。
三、施工场地的强噪音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集聚区的一侧,并采取隔离、封闭等措施降低噪音,建筑施工最大声级不得超过70分贝。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超过施工噪音控制标准,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夜间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措施。
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对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供应商品混凝土。
七、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降噪、湿法等作业措施,有效降低作业噪音。
八、土方工程施工,其运输方案必须报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审批,土方运输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实施。禁止晚24:00至次日6:00进行土方开挖、运输作业,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及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九、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6:00进行土石方爆破及机械凿打岩石等高噪声污染作业。
十、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不履行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违反夜间施工相关规定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停工整改,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噪音污染监管工作,对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夜间施工许可”审批。
十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建设工程施工噪音污染行为,依法对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十三、房管部门负责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十四、住建、环保、城管、房管部门将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在建工程施工噪音污染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居民因施工噪音或夜间施工干扰正常生活提出投诉的,由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予以现场查处。对未经批准的夜间施工项目,由城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已经批准的夜间施工项目,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噪音值标准进行现场测定,并出具测定报告书,如超过规定的噪音标准,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降噪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依法取消其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将相关资料移送城管部门处理。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考、高考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时期,按照另行规定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