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建协[20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包括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和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外来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是指宜昌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在宜从事建筑业活动实施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登记分为投标登记、单项登记和年度登记三类。
(一)投标登记是指外来企业参加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前,到市建协办理的初始登记手续,有效期一年。
(二)单项登记是指外来企业首次承接本市工程项目,到市建协办理登记手续。施工企业单项登记有效期为登记证签发之日起至登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外来劳务企业只对其承接项目办理单项登记;中介机构单项登记有效期为登记证签发之日起至登记项目合同终止。
(三)年度登记是指本地企业或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企业,到市建协办理的有效期为一年的登记手续。初次年度登记为登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延续年度登记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一)投标登记、单项登记、年度登记统一使用由市建协印制的《宜昌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由市建协在《登记证》上注明登记工程名称或年度登记有效期。
(二)投标登记、单项登记、年度登记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时由企业总部与市建协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三)外来企业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设立直管的项目部。
(四)本地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前须办理年度登记;外来企业初次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可办理单项登记或年度登记。
(五)在登记有效期内企业要求增加相关管理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审核,办理完登记人员增补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六)投标、单项和年度登记的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由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审核后出具“装饰企业登记联系单”,申请登记企业持 “装饰企业登记联系单”到市建协办理登记证,并提交登记资料存档。
(七)办理年度登记的外来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总承包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企业派出人员,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监理企业: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企业派驻本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省级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0人、监理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
3、检测机构:见证类检测不得在宜设置分支机构。专项类检测应有满足开展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在宜检测人员数量、检测设备应符合鄂建文[2006]28号文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4、造价咨询: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在宜执业的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人(含3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专业配置应符合现行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5、招标代理: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在宜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其中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登记资料要求。
(一)投标登记
1、外省企业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填写《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登记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登记企业应确定专人为授权委托人,并在初次办理登记时采集指纹信息。
3、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4、拟任工程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二)单项登记
1、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有效合同。
2、外省企业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登记表》。
3、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登记企业确定的授权委托人应与投标登记一致,在办理登记时进行指纹信息比对。
5、工程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6、投标登记已提交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三)年度登记
1、外省企业提交《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年度登记表》;本省企业提交《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登记表》。
2、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存复印件)。登记企业应确定专人为授权委托人,并在初次办理登记时采集指纹信息。
4、企业派驻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在首次登记时采集指纹信息。
5、拟登记的工程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及必须的资格证书。关键岗位人员在首次登记时采集指纹信息。
6、分支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须提供经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关键岗位人员指宜市住建〔2012〕163号文件中所列人员。
7、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自有或租赁的正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投标登记或单项登记已提交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登记:
1、外来企业一年内无工程业绩的,暂停登记资格3个月。
2、外来企业二年内无工程业绩的,暂停登记资格12个月。
3、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暂停登记资格12个月。
第八条 企业诚信评价
1、根据《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评价结果,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将登记企业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2、信用分值80分以上的企业为合格,可直接办理下年度延续登记;
3、信用分值在65—80分之间的企业为基本合格,在办理下年度延续登记时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整改措施报告前来办理。
4、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企业为不合格。本地企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启动资质专项检查,接到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合格通知后方能办理下年度延续登记手续;外来企业暂停登记资格12个月。
5、对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外来企业,函告企业总部;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其评价结果报湖北省住建厅备案。上述企业取消当年参评宜昌市“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资格。
第九条 《登记证》遗失,须在宜昌主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补办。市建协实时向社会发布企业登记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办法》作废。
宜昌市建筑业协会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