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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提供资料清单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9日    浏览次数:3634    字号:T|T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换证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增项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升级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工程中标通知书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7、业绩核查表(凡申报资料中含有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的,均需提供业绩核查表,各市州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企业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五)延续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简单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七)遗失补证: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八)重新核定: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7、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9、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外资退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跨地区变更(不接收由地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批的跨地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地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企业申请的资质事项每涉及1个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企业所申请的资质事项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的,每涉及1个方面专业,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和附件材料1套。

(十)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电子版及相关纸质材料。

各县市(区)住建局须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和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

四、办理程序

1、施工总承包一级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不含部分部批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含部分省批资质)由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除外),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4、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和审批的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5、部批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事项,经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发证;

6、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方面需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申请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经评审后在宜昌建设网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

8、上述准予许可的资质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厅批市批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简单变更、遗失补证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717-6464715

来源:转载自宜昌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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