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二、投诉受理:宜昌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和宜昌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联合设立质量投诉受理窗口(受理地点:市体育场路七号建管大楼七楼,投诉电话:0717-6448910);受理区域:西陵区、伍家岗区及点军区。
三、受理范围: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四、受理程序:受理人接到投诉后应填写《投诉受理登记表》,在1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分配至承办人员。受理人员若收到或经承办人员现场核实后属于城市管理机关、燃气和供暖管理单位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做好转交及衔接工作。其中:
(一)应转交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事项: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阳台外推,空中楼阁);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3、住宅区改为餐馆,油烟、噪音扰民。
(二)应转交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事项: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措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4、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坏。
(三)应转交燃气管理单位事项: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四)应转交供暖管理单位事项: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对于市民投诉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处理程序:市装饰办承办人员接受任务后,24小时内应联系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物业管理或社区网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如实填写《装饰装修投诉现场勘验笔录》,做好现场拍照取证等工作, 并对是否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做出判定。
(一)经初步判定属于破坏承重结构的:
1、承办人员应要求施工人员立即暂停涉及破坏主体和承重结构部位的施工,现场下达《装饰装修工程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装饰装修投诉复验笔录》。
3、经复查,装修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同意复工;装修人未按要求整改的,承办人员应填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违法行为报告书》,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市住建委法规科。
(二)经初步判定没有破坏承重结构,但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违法行为报告书》,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市住建委法规科,由其决定是否立案查处或移交其他部门查处。
(三)没有破坏承重结构且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向投诉人告知或向相关部门书面回复。
六、档案管理:承办人员应在投诉事件处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并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应做好归档及相应上报工作。
七、市装饰办应按季度对投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分析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八、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一)市装饰办:0717-6465728
(二)市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0717-6448910
(三)市房管局:0717-6744217
(四)伍家区城管大队监察支队:0717-6351170
(五)西陵区城管局:0717-6053680
(六)点军区城管局:0717-6671853
(七)高新区规建办:0717-6334371
(八)消费者协会:12315
附表:1、《装饰装修投诉处理资料目录》
2、《装饰装修投诉受理登记表》
3、《装饰装修投诉现场勘验笔录》
4、《室内装修布局及拆改部位示意图》
5、《现场勘验照片》
6、《装饰装修工程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装饰装修投诉回复》
8、《设计核验或加固方案》
9、《现场复验照片》
10、《装饰装修投诉复验笔录》
11、《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违法行为报告书》
12、《案件移送审批表》
13、《案件移送书》
14、《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