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行为
(一)建设单位
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在项目开工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资料、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市装饰办;是否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
1、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无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无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4、项目经理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是否在岗履职。
5、有无对进场的装饰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是否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6、有无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
7、有无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以及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组织审核。
(三)设计单位
1、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2、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有无签章不全。
3、在施工前是否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四)监理单位
1、是否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制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资料是否同步、完善、齐全。
3、是否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是否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二、结构安全
(一)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是否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二)是否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设备。
(三)幕墙、重型吊灯及其他设备安装施工中预埋件(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
(四)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及玻璃外观、质量和性能等。
三、防火监控
(一)施工区是否合理配备灭火设备,对易燃易爆材料是否进行安全保管等。
(二)对施工作业人员是否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建立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设立防火警示标识,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装饰装修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阻燃处理。
(四)吊顶内的所有管线是否按规范施工。
(五)顶棚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四、室内环境污染监控
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五、材料复验及检测
(一)装饰装修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复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材料复验主要包括:
1、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2、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3、花岗岩的放射性;
4、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二)抽样检测主要项目
1、后置埋件的拉拔力试验检测;
2、建筑外墙饰面板(砖)样板件粘结强度的试验检测;
3、外窗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检测;
4、幕墙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
5、防雷接地测试;
6、室内空气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