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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7月29日更新)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9日    浏览次数:4117    字号:T|T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程中单独发包且按规定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视为宜昌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质量安全监督对象。本程序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砖)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幕墙工程、细部工程等内容的设计与施工。监督范围仅限于宜昌市西陵区(含峡口风景区)、伍家区、点军区。高新区由高新区规建办监督,葛洲坝片区由葛洲坝建设局监督。

二、工作程序

(一)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列入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内容,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

(二)在施工许可并进联审批阶段进行现场踏勘。

(三)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四)抽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抽查主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

(五)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六)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七)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九)形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三、监督方式

市装饰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市装饰办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委派23名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中:

(一)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同步监督。

四、前期工作

(一)在施工许可并联审批阶段进行现场踏勘,同步完成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登记工作。现场踏勘工作包括: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已违法开工。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3、填写《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现场踏勘表》(附1)。

(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项目监督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对监督项目采取差别化监督管理。首次监督抽查时,监督组现场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送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书》(附2)。

五、过程监督

(一)监督组根据工程进度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查,并如实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附3)。其主要抽查内容包括: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4、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5、抽查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7、重点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钢管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电动吊篮、施工机具等安全检查保证项目。

(二)抽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

1、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及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4),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市装饰办,市装饰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

2、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未整改及整改不到位时,下达《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附5);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6),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3、被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整改完后,填写《工程复工申请》(附7),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市装饰办。

4、市装饰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工程复工申请》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市装饰办向局部暂停施工或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8)。

5、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告市装饰办,市装饰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填写《宜昌市装饰装修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表》(附9)。

6、市装饰办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六、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按规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的现场检测报告;

4、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工程资料。

(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装饰办,并将验收通知书、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装饰办;

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书和验收方案送达市装饰办;

5、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按验收方案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10);

6、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1、验收组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验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抽查情况;

3、验收组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4、验收组人员现场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签章是否齐全。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的;

2、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

4、验收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

(五)市装饰办应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同步现场监督,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一致时,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附11)。

(六)市装饰办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1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组编写,市装饰办负责人审核。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名称及联系电话,合同开工及竣工日期。

(二)监督工作概况: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证件编号、监督的起止时间等。

(三)过程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四)其它(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

八、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工程监督资料应与监督工作同步,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及时、准确、完整。

(二)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施工和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合同开工和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工程监督资料:《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现场踏勘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书》、《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宜昌市装饰装修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表》、《限期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工程复工申请》、《恢复施工通知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等;

4、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的资料:各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及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竣工验收原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和主要装饰材料的复验报告、重大设计变更确认记录、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回复等;

5、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

()监督组在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工程监督档案按目录内容整理完善,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工程监督档案保存时间与工程档案存档期限一致。

()市装饰办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验收工程信息、工程参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验收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三、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及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4、《宜昌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手册》(2014版)

四、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及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4、《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五、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3、《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

4、《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62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200号)

附:

1、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现场踏勘表

2、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书

 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4、限期整改通知书

5、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6、停工整改通知书

7、工程复工申请

8、恢复施工通知书

9、宜昌市装饰装修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表

10、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附件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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